新股發行
  發ARMANI行人充分披露信息
  中介機構借錢進行把關
  監管部門合當鋪規性審核
  投資者自債務整合行判斷風險
  證監會有烤肉關部門負責人就改革內容回答了記者提問。該負責人說,新股發行應當以發行人信息披露為中心,中介機構對發行人信息披露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進行把關,監管部門對發行人和中介機構的申請文件進行合規性審核,不判斷企業盈利能力,在充分信息披露的基礎上,由投資者自行判斷企業價值和風險,自主做出投資決策。
  完善市場化運行機制是改革的重點。在審核理念方面,本次改革之後,監管部門和發審委將只對發行申請文件和信息披露內容的合法合規性進行審核,不判斷發行人的持續盈利能力和投資價值,改由投資者和市場自主判斷。
  將更加市場化
  發行多少、快慢
  更大程度由市場決定
  關於市場最為關心的發行節奏,上述部門負責人說,今後發行節奏將更加市場化:新股發行的多少、快慢將更大程度由市場決定,新股需求旺盛則多發,需求冷清則少發或者不發。
  此外,在融資方式、發行價格、發行方式等方面,證監會都將秉承市場化的理念。據介紹,今後發行人可以選擇普通股、公司債或者股債結合等多種融資方式,證監會也不再管制詢價、定價、配售的具體過程,由發行人與主承銷商自主確定發行時機和發行方案,並根據詢價情況自主協商確定新股發行價格。
  發揮市場調節作用抑制高定價
  約束網下配售的機構投資者報高價
  防止主承銷商與發行人共謀定高價
  針對市場關心的新股“三高”問題,證監會有關部門負責人說,此次改革通過更大程度地發揮市場調節作用平衡供需,抑制高定價。一方面,新股發行快慢、多少更多地由市場決定,使發行價格更加真實地反映市場供求關係。另一方面,推動老股東轉讓股票,增加單隻新股在上市首日的供應量。
  在定價的市場化約束方面,針對發行人,意見把減持行為與發行價掛鉤,限制發行人定高價。如果定價過高,上市後一段時間內股價跌破發行價,發行人控股股東等責任主體需要按承諾自動延長持股鎖定期。
  與此同時,證監會採取措施約束網下配售的機構投資者報高價。確定發行價時,要求先剔除報價最高的10%的申購量。報價最高的部分將不得影響發行定價,報價最高者也不能獲得配售,防止“人情報價”或盲目報高價。
  另外,針對主承銷商,引入自主配售機制。主承銷商可以將網下發行的股票按事先公佈原則配售給自己的客戶。主承銷商為發展長期客戶,需要合理定價平衡買方利益,這有利於防止主承銷商與發行人共謀定高價。
  信息披露責任提前
  發行人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違法
  中介機構須賠償投資者損失
  值得註意的是,此次改革方案明確了信息披露重大違法時中介機構的賠償責任。如果發行人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違法且給投資者造成損失,保薦機構、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等中介機構必須依法賠償投資者損失。
  與此同時,改革把信息披露責任提前。根據意見,從發行申請文件提交之時起,中介機構即需要對所披露的信息負責。這將改變以往中介負責交材料,審核部門負責改材料,申報文件質量好壞不影響最終發行的局面,也將大大遏制中介機構突擊申報、闖關申報的衝動。
  另外,證監會還加大了對業績“變臉”的處罰力度。確認業績“變臉”,即暫不受理相關保薦機構推薦的發行申請,並移交稽查部門查處。
  看點
  50
  家企業明年1月上市
  據悉,意見發佈後,需要一個月左右時間進行相關準備工作,才會有公司完成相關程序。預計到2014年1月,約有50家企業能完成程序並陸續上市。
  760
  多家企業排隊等待上市
  預計需要一年左右的時間
  投資者十分關心,改革意見公佈後,是否馬上就會有公司發行上市了?760多家排隊企業多長時間內會消化完?
  證監會有關部門負責人就此表示,所有企業必須符合改革意見的要求後才能發行新股。本次改革意見公佈後,要完成一系列準備工作才會有公司發行新股並上市。
  首先,證監會要修改《證券發行與承銷管理辦法》,制定老股轉讓辦法,完善信息披露規則;證券交易所及證券登記結算公司等也需要完成相關細則的制定。
  其次,通過發審會審核的企業還需要按照意見要求對申報文件作出必要的修改,並履行相關程序。按照公司法的相關規定,發行人完成相關程序估計需要1個月左右的時間。
  另外,過會企業完成上述準備工作後,要向證監會提交更新後的發行申請文件,履行會後事項監管程序。企業如不存在需要重新提交發審會審核的17項重要會後事項,證監會才會核准新股發行。
  據介紹,目前排隊申請發行的企業累計已達到760多家,意見發佈後,證監會將按申請企業的排隊順序依次安排審核工作,預計完成760多家企業的審核工作,需要一年左右的時間。
  7
  條“戒律”約束中介機構
  證監會有關部門負責人在答記者問時表示,中介機構是證券市場的看門人,中介機構的盡職履責情況直接決定發行人信息披露的質量。為推動中介機構進一步盡職履責,《意見》推出的措施主要有:
  一是進一步明確保薦機構、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資產評估機構等證券服務機構及人員在發行過程中的獨立主體責任,劃清責任邊界。
  二是信息披露責任提前。從發行申請文件提交之時起,中介機構即需要對所披露的信息負責。這將改變以往中介負責交材料,審核部門負責改材料,申報文件質量好壞不影響最終發行的局面,也將大大遏制中介機構突擊申報、闖關申報的衝動。
  三是明確信息披露重大違法時中介機構的賠償責任。發行人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違法,給投資者造成損失的,保薦機構、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等中介機構必須依法賠償投資者損失。
  四是引入主承銷商自主配售機制,使主承銷商對其客戶的投資損失負責,推動主承銷商在定價時平衡發行人與客戶的利益。同時強化信息披露要求,加強公眾監督,防範暗箱操作輸送利益。
  五是加大過程監管。借鑒今年財務專項檢查工作的經驗,今後在審核過程,將會抽查相關中介機構盡職履責情況。審核中發現涉嫌違法違規重大問題的,立即移交稽查部門介入調查。加大對路演推介、投資價值分析報告披露、承銷商自主配售等行為的檢查力度。
  六是加大對業績“變臉”的處罰力度。確認業績“變臉”,即暫不受理相關保薦機構推薦的發行申請,並移交稽查部門查處。
  七是將中介機構的誠信記錄、執業情況公示。今後,將整合證監會、證券業協會、證券交易所的信息,對中介機構及執業人員的執業記錄進行“畫像”並公示,以此約束中介機構的執業行為。
  本組稿件據新華社  (原標題:從核准制向註冊制過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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